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放弃加班费是否有效?本文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等核心法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地方司法实践,深入剖析该类条款的无效性根源。文章指出,此类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法院普遍否定,并附劳动者维权举证策略及立法趋势预测。
一、劳动报酬权的法律屏障
加班费作为劳动者法定报酬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地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得到明确固化:”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报酬。”这种强制性规范构成劳动基准法的核心内容,任何试图通过合同约定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都将受到司法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特别强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加班费等达成的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该条款反向印证——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放弃加班费协议当然无效。2021年人社部与最高法联合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中,首个案例即明确:”劳动合同中约定放弃加班费的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司法实践中的效力否定图谱
案例1:格式条款的全面否定
在(2020)京02民终812号判决中,某科技公司要求程序员李某签署含”自愿放弃所有加班费请求权”条款的劳动合同。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认定:”该条款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且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属无效。”最终判令企业补发加班费13.2万元。此案确立的裁判要旨在于:当放弃权利条款被纳入格式合同且未经特别协商时,当然丧失法律约束力。
案例2:意思表示真实的司法审查
(2021)粤民申4236号案件中,设计师王某在离职时签署《补偿协议》承诺放弃加班费。广东高院经审查发现,王某签署时尚未领取离职补偿金,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判决书指出:”即便劳动者表面自愿放弃权利,若该意思表示建立在用人单位优势地位基础上,仍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显失公平。”此案突破形式审查局限,对”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实质性判断。
三、无效性认定的法理根基
1. 法定责任不可豁免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这意味着支付加班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中国政法大学赵红梅教授在《劳动法评论》中指出:”劳动报酬权具有生存权属性,允许放弃加班费相当于否定工资保障制度根基。”
2. 强制性规范的双重违反
此类约定同时触犯两项禁止性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这种双重违法性导致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特殊场景的效力辨析
包薪制合同的认定边界
在(2019)苏05民终10233号案中,某制造企业实行”打包工资制”,约定月薪8000元包含所有加班费。苏州中院经核算发现,该数额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折算的加班费标准,遂判定:”包薪制不得低于法定基准,差额部分仍应补足。”这确立的审查标准是:需核算约定工资是否涵盖法定加班费下限。
综合工时制的特别规则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经审批的特殊工时制中,加班费计算周期可延长至季度或年度。但最高人民法院(2018)民申3108号裁定强调:”周期延长不等于费用豁免,超时部分仍须依法计酬。”
五、维权路径与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时:
- 初级举证:提供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初步证据
- 举证转移:用人单位掌握证据拒不提供的,承担不利后果
2022年江苏高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南》中明确:”劳动者提供电子打卡记录、工作邮件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用人单位需反证不存在加班事实。”
赔偿金计算规范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加班费计算基数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确定;未约定的按实际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北京海淀区劳动仲裁委2023年度报告显示:在胜诉的加班费争议案件中,83%的劳动者因保留加班审批单、工作成果时间戳等电子证据获得全额支持。
六、立法趋势与企业合规建议
随着新就业形态发展,目前《劳动合同法》修订草案已增加”特别保护”章节,拟对放弃劳动权利条款设置更严格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指出:”未来立法将明确列举无效条款类型,其中放弃加班费条款首当其冲。”
企业合规操作指引:
- 建立分级加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加班时长
- 薪酬结构中单独列明加班费计算标准
- 定期进行劳动合规审计,避免制度性侵权
- 通过集体协商确定特殊工时方案
七、结语:权利保障的法治基石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劳动法治体系持续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放弃加班费条款的普遍无效性,彰显了法律对弱势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原则。用人单位应当认识到:合规用工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石。劳动者面对此类条款时,应坚定维权信心,善用工会、劳动监察等维权渠道,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劳动法治的尊严。
附:核心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支付标准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加班时间限制
-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无效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加班费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