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探讨企业碳配额质押后能否再设担保的法律困境,分析《民法典》《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法规空白,结合湖北、浙江等地方试点案例,揭示重复担保风险。文章指出质押登记制度缺失与确权难题是核心矛盾,并提出立法建议与风险防范措施,强调在绿色金融创新中需平衡发展与安全。
企业碳配额质押融资 | 已质押配额能否再设其他担保的法律困境
2021年7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以来,碳配额质押融资迅速成为企业绿色融资的重要工具。据生态环境部数据,2023年全国碳配额质押融资规模突破120亿元。然而在实践操作中,一个关键法律问题日益凸显:已质押的碳配额能否再次用于其他担保?这直接关系到绿色金融创新的安全边界。
一、法律框架的模糊地带:现行规定的局限性
目前碳配额担保主要依据《民法典》第440条(权利质权设立)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配额清缴义务),但均未明确多重担保问题。核心矛盾体现在:
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困境
根据《民法典》第116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碳配额作为新型财产权利,其担保物权特性尚未被《物权法》明确列举。2022年浙江某化工厂案例中,法院认定首次质押有效但拒绝承认二次质押,理由正是”缺乏上位法支持”。
登记制度的缺失
现行碳配额质押多在地方交易所备案,但全国性统一登记系统尚未建立。湖北环境资源交易中心数据显示,2023年该省发生的17笔碳质押中,有3笔存在不同金融机构同时主张权利的情况,根源在于信息不透明。
二、实践案例揭示的冲突场景
案例1:钢铁企业的双重融资困局(2023年河北)
某钢铁公司将200万吨碳配额质押给A银行获贷1.2亿元,随后又以相同配额向B租赁公司融资8000万元。配额清缴期届满时企业资金链断裂,两家金融机构对簿公堂。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条,认定二次质押无效,但B公司仍损失30%本金。
案例2:配额拆分质押风险(2022年广东)
某发电企业将100万吨碳配额中的60万吨质押给甲银行,40万吨质押给乙券商。后因市场波动配额贬值20%,两家机构要求补足担保物时发现企业已无剩余配额。该案例暴露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4条关于配额完整性的监管漏洞。
三、多重担保的核心法律障碍
权利归属不明确
碳配额具有环境管制属性,《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10条要求企业必须持有足额配额完成清缴。若允许重复质押,可能触发《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的行政处罚,导致担保权与监管权直接冲突。
价值波动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2023年12月全国碳配额价格单月波动达40%,过度担保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参考《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第21条,金融机构对波动率超15%的押品需计提额外拨备,而碳配额目前尚未纳入该体系。
四、解决路径的立法前瞻
在坚持绿色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下,可探索以下解决方案:
- 建立全国质押登记中心
参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联合央行建立碳配额担保登记系统,明确”时间优先”原则 - 设定动态质押率上限
借鉴欧盟碳市场经验,将初始质押率控制在配额评估价值的50%以内,并设置每日价值重估机制 - 引入部分质押制度
修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允许企业将配额拆分为”清缴专用部分”和”可融资部分”
五、企业风险防控实操指南
基于现有法律环境,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操作环节 | 风控要点 | 法律依据 |
---|---|---|
质押前 | 核查配额是否被冻结或已设定担保 | 《民法典》第445条 |
合同中 | 明确约定禁止转质条款 | 《民法典》第434条 |
贷后管理 | 每月监测配额市场价值变动 | 《绿色信贷指引》第18条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2024年发布的《绿色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特别强调:”探索建立碳资产担保品管理机制,防范多重质押导致的金融风险”,这为制度完善指明了方向。
结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绿色创新
碳配额的多重担保问题本质是绿色发展权与金融安全权的平衡。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不断完善,2023年《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草案)》已首次将碳排放权纳入法律定义。未来需通过特别立法明确碳配额担保规则,既激活碳资产金融属性,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金融机构和企业应秉持审慎原则,共同构建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绿色金融安全网。
附:本文涉及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条、第440条、第445条
-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21条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9条
- 《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12〕4号)第18条
- 《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