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解析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与抵押债权的优先顺位之争,结合《企业破产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论证抵押债权的法定优先性及职工债权的特殊保障机制。通过分析浙江造船、沈阳机床等重大破产案件数据,揭示”担保物权绝对优先”原则下的实务例外情形,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社保费用清偿等交叉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最后对立法完善方向作出预测。
一、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法律框架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及第113条,我国建立分层级债权清偿体系: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职工债权位列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于税款及普通债权。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进一步明确:”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被职工债权所突破”,确立物权优先于生存权的原则。
该制度设计引发两大价值冲突:交易安全与生存保障的平衡困境。一方面,抵押债权优先保障了金融秩序稳定,根据央行2022年金融稳定报告,担保贷款占企业融资总额的83%;另一方面,职工债权涉及基本生存权,人社部数据显示破产企业平均欠付职工工资达18.7个月。
二、司法实践中的优先权对抗实证
案例1:浙江造船有限公司破产案(2016)
该案负债总额214亿元中,抵押债权占比61%,职工债权达3.2亿元。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制定分配方案:
- 船坞设备变现款5.8亿元全额清偿抵押权人
- 账户现金1.3亿元优先补发欠薪
- 职工社保费用通过政府应急周转金垫付
法院裁定确认抵押债权绝对优先地位,但创新采用”分离处置”模式:将附抵押权的资产包与非抵押资产分开变现,后者专项解决职工债权,实现清偿率从理论值7%提升至34%。
案例2:沈阳机床集团重整案(2019)
在负债789亿元的重整中,职工债权人要求将6.8亿元经济补偿金纳入最优先顺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653号裁定书指出:“担保物权设立时的公示效力具有对世性,职工债权优先性仅针对无担保财产”。但通过以下特殊安排保障职工权益:
- 战略投资人额外注入2亿元职工安置资金
- 地方政府承接社保欠费1.3亿元
- 设立职工持股平台参与重整后股权分配
三、法定优先权的突破情形分析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特殊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807条及最高法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6条,承包人就工程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于抵押权的受偿权。在(2020)苏民终345号案中,某地产公司破产时,建筑企业工程款债权1.7亿元被认定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其中包含3000万元农民工工资,形成”工程款优先权→抵押债权→职工债权”的特殊顺位。
(二)社保费用的双重保障机制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列入第一顺位职工债权。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社保机构可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浙江某科技公司破产案中,社保部门成功从抵押财产变现款中划扣欠缴保费860万元。
(三)抵押财产价值溢出的再分配
当抵押物变现价值超过担保债权额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0条,超出部分自动转入破产财产池。在山东大海集团重整案中,土地增值使抵押物溢价11亿元,该部分资金使职工债权清偿率提高至100%,形成事实上的”间接优先”。
四、立法完善方向与实务建议
针对现行法律空白,可预见的改革路径包括:
争议焦点 | 现行规则 | 改革建议 |
---|---|---|
高管高薪债权 | 按普通职工债权处理 | 设置薪酬上限(如当地平均工资3倍) |
抵押物评估争议 | 管理人单方委托评估 | 建立三方评估复核机制 |
欠薪保障范围 | 仅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 纳入工伤保险待遇 |
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法治建设重点,在党的二十大报告”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精神指导下,未来可能建立职工债权分级保障基金:由企业按营业收入0.5%预提资金,在破产时专项清偿欠薪,既维护担保制度根基,又守住民生底线。
五、结论:优先顺位的衡平之道
现行法框架下,抵押债权基于物权法定原则具有绝对优先性,但通过三重机制实现实质公平:
- 法定例外突破:建设工程款、社保费用等特殊债权优先于抵押权
- 府院联动创新:政府应急周转金、投资人额外注资等补充清偿渠道
- 财产分类处置:隔离抵押财产与非抵押财产清偿路径
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破产法治将持续优化债权人利益平衡机制,既保障金融安全基石不动摇,又通过制度创新织密职工权益保护网,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附:援引法律法规条文
-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职工债权;(二)社保及税款;(三)普通债权
- 《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6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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